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就丟下刀罷手。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甲為殺人己意中止犯  
(B) 甲犯預備殺人罪  
(C) 甲只有單純的殺人犯意,尚未著手,所以不犯任何罪  
(D) 甲犯殺人未遂罪,但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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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67), C(130), D(3), E(0) #315611

詳解 (共 5 筆)

#237509
這樣分比較快

B 因為他已經準備器具了!! 
C 他只有想做 但是沒有準備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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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68

犯罪行為的階段可分為陰謀→預備→未遂→既遂,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預備」階段和「未遂」階段的區分,以「是否著手」當作區分標準。

所以如果「還沒著手」就是在犯罪的預備階段,「已經著手」就是進入犯罪的未遂階段。

中止犯依照刑法第27條,必須是在未遂階段才能成立(也就是中止未遂),本案中甲女僅開始磨刀,難以認為已經為殺人行為的著手,所以尚未進入殺人罪的未遂階段,因此(A)、(D)選項都不對。

而甲女並未只有殺人「犯意」,所謂犯意就是指犯罪的「想法」,然於本案中甲女除了有殺人的想法之外,還基於殺人的意思而磨刀,所以已經可以認為進入了預備階段,所以(C)選項不對,以(B)選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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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與C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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