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就丟下刀罷手。其法律效果為 何?
(A)甲為殺人己意中止犯
(B)甲犯預備殺人罪
(C)甲只有單純的殺人犯意,尚未著 手,所以不犯任何罪
(D)甲犯殺人未遂罪,但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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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657), C(353), D(7), E(0) #144982

詳解 (共 3 筆)

#242369

犯罪行為的階段可分為陰謀→預備→未遂→既遂,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預備」階段和「未遂」階段的區分,以「是否著手」當作區分標準。

所以如果「還沒著手」就是在犯罪的預備階段,「已經著手」就是進入犯罪的未遂階段。

中止犯依照刑法第27條,必須是在未遂階段才能成立(也就是中止未遂),本案中甲女僅開始磨刀,難以認為已經為殺人行為的著手,所以尚未進入殺人罪的未遂階段,因此(A)、(D)選項都不對。

而甲女並未只有殺人「犯意」,所謂犯意就是指犯罪的「想法」,然於本案中甲女除了有殺人的想法之外,還基於殺人的意思而磨刀,所以已經可以認為進入了預備階段,所以(C)選項不對,以(B)選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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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926
要著手 結果沒成立才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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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703
哎~這題記成學說,類推適用中止犯  對法益侵害更近的未遂都可適用了 預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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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16446
未解鎖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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