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作興建建築物基地之用。乙為擔保對丙之欠債,將該地上權設
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其後,乙於其上建築房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實行抵押權時,僅能聲請拍賣抵押權標的物之普通地上權
(B)普通地上權不能設定抵押權
(C)丙實行抵押權時,得聲請將乙之房屋與抵押權標的物之普通地上權併付拍賣,但房屋賣得之價金,
無優先受償權
(D)丙之抵押權效力及於乙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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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1), C(607), D(87), E(0) #232101
統計: A(56), B(31), C(607), D(87), E(0) #232101
詳解 (共 2 筆)
#6136299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B錯誤,改為可以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B錯誤,改為可以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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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A錯誤,得併付拍賣
→C正確,考877這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A錯誤,得併付拍賣
→C正確,考877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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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需要大家幫忙不知道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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