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對乙 20 萬元之債權贈與丙,丙欣然同意,甲、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間債權讓與之行為應通知債務人乙,否則債權讓與無效
(B)甲與丙間所成立之贈與行為,其內容涉及債權,因此為處分行為
(C)甲將債權讓與給丙時,應一併的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丙,並應告以主張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D)甲對乙之債權,性質上不得讓與,因此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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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83), C(786), D(16), E(0) #244041
統計: A(197), B(83), C(786), D(16), E(0) #244041
詳解 (共 7 筆)
#1523536
贈與行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債權之移轉=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要分開來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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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149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
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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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83
請問誰能說說B為什麼不對??
因為贈與是負擔行為。
甲將對乙 20 萬元之債權贈與丙,
甲、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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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411
A.民法297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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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785
B選項,我的課本寫的是準物權行為,和這個網頁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42006974寫得不一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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