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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年份:99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甲將 A 車誤為 B 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何種權利?
(A)撤銷其贈與契約
(B)主張贈與契約無效
(C)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改為贈與 C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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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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