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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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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年份:
99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甲將 A 車誤為 B 車,而贈與乙。甲若無過失,得主張何種權利?
(A)撤銷其贈與契約
(B)主張贈與契約無效
(C)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改為贈與 C 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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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小李子
B3 · 2014/04/09
推薦的詳解#811975
未解鎖
關鍵: 可以撤銷→但以沒有過失...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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