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在雙方皆尚未清償前,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其抵銷之效力於何時發生?
(A)5 月1 日
(B)5 月15 日
(C)6 月1 日
(D)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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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791), C(178), D(734), E(0) #389630

詳解 (共 10 筆)

#1497725

我5/1跟你借$100,你5/15打破我一百塊的馬克杯

6/1你說那我們就抵銷互不相欠吧

抵銷的效力溯及5/15你打破我杯子的時候

因為5/1只有我欠你錢,你沒有打破我的杯子,我沒有東西可以跟你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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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16

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甲欠乙錢,甲向乙表示抵銷。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5/15。

5/1是乙欠甲錢,但乙並未提抵銷。

答案是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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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50

答案應該是B

抵銷權行使

極要件:

1)須二人互負債務

2)須雙方債權均屬有效存在

3)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4)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消極要件(非禁止抵銷之債務)

(1為非債之性質所不能抵銷

(2)非法律所禁止抵銷:如§338禁止扣押之債、§339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340受扣押之債權、§341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等

(3)為當事人未約定禁止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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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81
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我覺得樓上的誤解了,不管是誰提出抵銷日一樣,是以後者屆清償期為主,6/1表示抵銷,但溯及5/15可抵銷時,因5/1屆清償期時,乙對甲之債務尚未屆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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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7252

Shelly

題目: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

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 

然後不管誰提出的都要「均屆清償期」,所以其抵銷之效力於5月15日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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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409
因為會溯及生效,A債權在5/1屆清償期,B債權在5/15屆清償期,所以溯及生效交集在5/15那天,所以答案是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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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00
考選部答案為B  民@335 條抵銷應以...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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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70

對乙之A金錢債權於今年51日屆清償期。(債權甲的,所以是乙欠甲)

對甲之B金錢債權於同年515日屆清償期。(債權乙的,所以是甲欠乙)

這樣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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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99

第335條後段 意思表示,  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請問本題是否可主張無效?  題目中 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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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245
雖然條文很簡單,但是要看懂花了一點時間~簡單的說,『抵銷』,誰先向誰為意思表示抵銷者,回溯到先提出抵銷者的抵銷日期。因為是甲先提出,所以,以他欠相對人的日期為主,也就是5月15日。
不知道這樣理解有沒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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