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在雙方皆尚未清償前,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其抵銷之效力於何時發生?
(A)5 月1 日
(B)5 月15 日
(C)6 月1 日
(D)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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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791), C(178), D(734), E(0) #389630
統計: A(168), B(1791), C(178), D(734), E(0) #389630
詳解 (共 10 筆)
#1497725
我5/1跟你借$100,你5/15打破我一百塊的馬克杯
6/1你說那我們就抵銷互不相欠吧
抵銷的效力溯及5/15你打破我杯子的時候
因為5/1只有我欠你錢,你沒有打破我的杯子,我沒有東西可以跟你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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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16
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甲欠乙錢,甲向乙表示抵銷。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5/15。
5/1是乙欠甲錢,但乙並未提抵銷。
答案是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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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50
答案應該是B
抵銷權行使
積極要件:
(1)須二人互負債務
(2)須雙方債權均屬有效存在
(3)須雙方債務之給付種類相同
(4)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消極要件(非禁止抵銷之債務)
(1)為非債之性質所不能抵銷
(2)非法律所禁止抵銷:如§338禁止扣押之債、§339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340受扣押之債權、§341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等
(3)為當事人未約定禁止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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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81
| 第334條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第335條 |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我覺得樓上的誤解了,不管是誰提出抵銷日一樣,是以後者屆清償期為主,6/1表示抵銷,但溯及5/15可抵銷時,因5/1屆清償期時,乙對甲之債務尚未屆清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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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7252
Shelly
題目: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
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
然後不管誰提出的都要「均屆清償期」,所以其抵銷之效力於5月15日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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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409
因為會溯及生效,A債權在5/1屆清償期,B債權在5/15屆清償期,所以溯及生效交集在5/15那天,所以答案是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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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70
甲對乙之A金錢債權於今年5月1日屆清償期。(債權是甲的,所以是乙欠甲)
乙對甲之B金錢債權於同年5月15日屆清償期。(債權是乙的,所以是甲欠乙)
這樣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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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99
第335條後段 意思表示, 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請問本題是否可主張無效? 題目中 甲於6 月1 日向乙表示,雙方之債務於6 月10 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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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245
雖然條文很簡單,但是要看懂花了一點時間~簡單的說,『抵銷』,誰先向誰為意思表示抵銷者,回溯到先提出抵銷者的抵銷日期。因為是甲先提出,所以,以他欠相對人的日期為主,也就是5月15日。
不知道這樣理解有沒有問題啊~?
不知道這樣理解有沒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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