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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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8), C(7), D(34), E(0) #223148

詳解 (共 4 筆)

#207240

依民法第294: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條規定可知,甲乙間之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即不知情之意)的丙,也就是說,其特約對丙無拘束力,故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仍有效. 而甲違反其與乙間的特約,即生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乙若生損害可向甲求償,但此係甲乙間之法律關係,與甲丙間關係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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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82
白話一點就是,債權人怎麼讓與都有效(在沒有另有規定的情況下)
但債權轉移對債務人有沒有效?  就全看債務人,正常情況下債務人當然視為無效(不過黑色會不吃這一套就對了...)

分開說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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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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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08

是說甲讓給已 有效 但不能對抗丙的意思嗎?

不德對抗丙 是說 哪天丙還甲  乙說應該要還給他 此時 丙就不用在還了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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