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授權乙代理出售二手車。丙受乙詐欺,竟以新車價格購買。關於甲、丙間之購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丙係受乙欺騙,與甲無關
(B)丙於除斥期間內,得隨時撤銷其意思表示
(C)丙須證明甲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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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17), C(462), D(45), E(0) #194755

詳解 (共 8 筆)

#247836

題目中乙非第三人喔!!~所以不適用92之但書。

(c)

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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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92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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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645
乙視為是甲手腳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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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799
民法92條第三人通說認為應限縮解釋 不包...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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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836
買賣契約的效力基於甲跟丙,所以甲是相對人...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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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49

第92條末段: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故丙於除斥期間內知道後,可隨時撤銷其意思表示

第92條第二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第三人仍應為丙,

 甲也非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出售二手車),故甲不得以撤銷對丙所為的出售二手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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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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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75
甲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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