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擅自在乙之 A 土地上種植蘋果樹,該 A 土地上之蘋果樹係:
(A) 土地之部分,屬於甲所有
(B) A 土地之部分,屬於乙所有
(C)A 土地之定著物,屬於甲所有
(D) A 土地之定著物,屬於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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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663), C(20), D(223), E(0) #232072

詳解 (共 2 筆)

#800915
民法61條「稱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所謂定著物是指「固定」並「附著」於土地,具一定經濟上之目的,不易移動之物,而不屬於土地構成之部分。
一般最常見的定著物就是房屋、牌坊(類似廟前面的那種)、鐵道等等
依據民法66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上字第1678號判例解釋:「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
所以花草樹木在未與土地分離之前,為土地之構成之ㄧ部份,不是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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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831

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判例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樹木非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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