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公司。嗣後甲當選乙公司董事長,乃代表該公司與自己簽訂協議,載明雙 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甲、乙間同意終止租賃契約之協議,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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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33), C(29), D(247), E(0) #232077

詳解 (共 4 筆)

#897963
給2F,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本題就公司的代表,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情況,是為「自己代表」,是一種無權代表。
自己代理效果依上述民法106條,為無權代理,須經公司承認後有效;復學說跟實務見解都認為本題的無權代理,類推民法的無權代理。
所以結論上是自己代表的效果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須得事後承認)。

實務見解很多,僅列舉其一如下: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係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有交涉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故董事倘無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有交涉情事,即毋庸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又首揭條文之規定,旨在禁止雙方代表,以保護公司 (本人) 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而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倘公司 (本人) 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即對於公司 (本人) 發生效力。此觀民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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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73

民法§106(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例外)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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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14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經本人之許諾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
經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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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600
雖然我知道不行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BUT~~董事長不是""代表""嗎??所以我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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