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擅自將乙之 A 車上之 B 輪胎拆卸,裝置於自己之 C 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附合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B)甲因加工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C)甲、乙因添附,按 B、C 之價值,共有 C 車
(D)乙得請求甲返還 B 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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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48), C(8), D(977), E(0) #232094

詳解 (共 3 筆)

#328994

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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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347
請問A哪裡有錯前項附和之動產可視為主物者...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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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924
輪胎並不符合812附合要件
1.無需毀損即可分離(拆下來就好)
2.分離費用亦非過鉅
所以乙得請求甲返還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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