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
(C)於分割遺產前,乙、丙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統計: A(133), B(490), C(1408), D(62), E(0) #345028
詳解 (共 10 筆)
-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 (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3F
Lin Tony 小二下 (2012/06/29 15:21):讚1人讚!這題相當有問題
請見93年法學大意 同樣敘述 101年選項A為什麼是錯的???
45.甲死亡,其子女均拋棄繼承權時,應由何人繼承?(A)甲之父母(B)甲之兄弟姊妹(C)甲之祖父母(D)甲之孫子女
答案為D
-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 轉貼篇幅過長,請各位海涵...謝謝 !!!
A選項說丙拋棄繼承,非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所以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這是我的認知,有錯糾正!!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起時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破題--簡答
依1176第五項規定,白話來講,前次序親等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繼承,而並非指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於1140已明訂,白話說明,指的是繼承前,卑死由卑之卑代位。
結論:
1.代位是向上補位的概念,非次親等接住的概念。
2.拋棄不發生代位繼承,而是次親等接住。
3.代位繼承發生於繼承前死亡與喪失繼承,而非繼承後。
4.只有第一順位有次親等接住,順位之間發生的是順位繼承 (1176第六項)
順位繼承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前死亡-->代位繼承 ; 拋棄繼承-->次親等接住)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補充概念-------------
繼承前,卑死由卑之卑代位,的卑死不是指父母死,而是第一順位之死。
下列繼承人中,何者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直系血親卑親屬
(B)父母
(C)兄弟姊妹
(D)祖父母
甲死亡,其子女均拋棄繼承權時,應由何人繼承?
(A)甲之父母
(B)甲之兄弟姊妹
(C)甲之祖父母
(D)甲之孫子女 ~次親等接住
代位繼承似乎專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似乎不含其內。
所以繼承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拋棄繼承,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 第 1144 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
B的問題: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