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飛雲覆月 小一上 (2012/10/12)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B)乙、丙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D)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丙為遺產三分之一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看完整詳解 |
25F
|
26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0)
解釋爭點 拋棄繼承生代位繼承問題?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
27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