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遺留房屋一棟,有乙、丙二位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分割前,該屋為乙、丙分別共有
(B)移轉登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然而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C)若該屋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D)若乙、丙於繼承前於該屋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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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102), C(77), D(374), E(0) #303347
統計: A(58), B(2102), C(77), D(374), E(0) #303347
詳解 (共 3 筆)
#512160
(D)若乙、丙於繼承前於該屋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乙、丙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造成『抵押權』與『所有權』皆歸屬於同人(乙、丙),所以『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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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162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98.1.23.修正)(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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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共有人請求權之行使)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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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所有權與其他物權之混同)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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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440
(A)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 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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