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離境,而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甲當年度所得如何申報所得稅?
(A)甲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換算減除
(B)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換算減除
(C)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D)得選擇分別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分別申報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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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7), C(279), D(18), E(0) #389241

詳解 (共 1 筆)

#1446836

所得稅法第71-1條第2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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