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薪資費用認列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組織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全額核實認列
(B)公司董事兼任經理者,視同一般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C)97 年 1 月 1 日起,以員工分紅入股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D)公司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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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71), C(28), D(38), E(0) #389243

詳解 (共 3 筆)

#528995

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應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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