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在一次工作場合互相認識而相戀,希望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與乙女須先確認對方尚未結婚
(B)甲乙必須非六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否則婚姻無效
(C)若甲乙任何一方未成年,則須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得撤銷甲乙之婚姻
(D)若甲在與乙相識過程中欺騙乙其為某大公司之經理,甲事實上僅是該公司之一般職員,乙婚後始知甲欺騙之事實,則乙可以於發現詐欺之事實,一年內撤銷甲乙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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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0), C(70), D(849), E(0) #194736
統計: A(29), B(200), C(70), D(849), E(0) #194736
詳解 (共 7 筆)
#220267
民法997條 乙再發現甲詐欺事實 要六個月內提出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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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346
A)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B)第 983 & 988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結婚者無效。
C)第 981 & 990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D)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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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42
回答三樓:但書的情況是指收養,而題目不是指收養,所以不是但書的情況,所以B選項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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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763
| 第 983 條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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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29
我覺得B選項也沒有很正確...
因為983第2款有但書: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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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80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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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2
D 錯在哪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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