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砍傷乙之後後悔,將乙送醫急救,乙僅受皮肉之傷,則甲是普通傷害罪的:
(A) 不能未遂
(B)障礙未遂
(C)中止未遂
(D)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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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7), C(1295), D(2063), E(0) #170159
統計: A(36), B(77), C(1295), D(2063), E(0) #170159
詳解 (共 4 筆)
#209945
中止犯的前提要件之一,是結果未發生。本題乙已經被甲砍傷,出現傷害結果了,所以,不符中止犯的要件,而僅能以其送醫的行為主張犯罪後確有悔悟之態度,而請求法官依§57酌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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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187
我是覺得兩個判斷方法
1.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因此ABC都可以直接刪掉了,而且乙以經有皮肉之傷,傷害罪即成立既遂
2.如果題目改成甲是殺人罪的?那答案可能就是C中止未遂,因己意而防止結果發生,至乙只有皮肉之傷
但題目是普通傷害罪,所以已經有傷害之結果發生就不能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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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416
<普通傷傷害罪>並不罰未遂犯 ;但對<重傷罪>未遂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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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450
補充題
甲以小刀刺傷乙之面部,意圖將乙毀容,乙竭力躲避,結果僅劃傷乙顏面而未致毀容。試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罪?答案:B
(A)重傷罪
(B)重傷罪之未遂犯
(C)過失傷害罪之結果加重犯
(D)普通傷害罪
依題意:
甲主觀上有意圖將乙毀容,客觀上僅劃傷乙顏面而未致毀容~甲目的是要將乙毀容,所以是重傷害構成要件~但結果是因為乙自己竭力躲避~沒有被甲毀容~未達到重傷害既遂
所以要以重傷害之未遂犯~
未遂犯以法有明文為限,重傷未遂法有明文: 第278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Makiyo及 友寄隆輝 毆傷計程車司機案 就是依重傷未遂起訴。
謝謝廣大的摩友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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