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竊取乙所有之汽車,下列何人應就乙所受損害,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A)因過失協助甲竊取汽車(贓物)之人
(B)故意買受汽車(贓物)之人
(C)因過失搬運汽車(贓物)之人
(D)故意寄藏汽車(贓物)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1), B(126), C(24), D(266), E(0) #244006

詳解 (共 10 筆)

#296218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a)為幫助人
22
2
#448949
65年台上字第838號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行為為獨立犯罪 (並非竊盜之幫助 行為) ,贓物之寄藏,已在被害人因竊盜之侵權行為有損害之後,盜贓之 寄藏人對被害人係成立另一侵權行為。與實施竊盜之人,不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又被害人對於盜贓寄藏人,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六 條之規定,亦可請求回復其物或請求損害賠償。
19
2
#345770
第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3
2
#1127198
BCD單獨一罪
4
0
#971654
回答7、8樓:但是949須現占有人已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才可以吧?B不是惡意的嗎?
3
0
#614995
回答六樓:按照你說的如果是惡意第三人,並不能適用801、948(那是善意第三人才用的),而是要用949,甲可依949向第三人請求返還
2
0
#615003
回答七樓:依照948的反面,也可以推得不保護惡意第三人,所以乙應該返還吧?不過949還多了一個盜臟遺失物,的確比較吻合
2
0
#575516
因為....(B)未危害甲的權益.......只是收受贓物........應該是這樣
1
0
#477631

請問一下~B的話

不可以用184一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因為他明知那是贓物還買~不是會構成嗎??

謝~

1
0
#593349

(B)故意買受贓物的人,應該是不被保護的惡意第三人,如果乙要求返還,惡意第三人不可拒絕

法條應該是801,948吧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