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當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多久內為之?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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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609), C(32), D(8), E(0) #382254

詳解 (共 10 筆)

#498063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
 由司(軍)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
 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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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122
大家都好棒喔~~~這法規我完全都沒印象有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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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94
是喔,不過還是一起加油吧,希望明年都會上榜,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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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50
我查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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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72

謝謝, 可是沒看到他ㄉ公佈日期耶, 剛才不小心搜尋到這辦法已經廢止o 真相如何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3.08.26訂定)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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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63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由司(軍)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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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67
http://www2.tchcvs.tc.edu.tw/unit/unit-2/unit-2b/traffic/law_accident.htm#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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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77
對阿,好複雜...廢止的法律還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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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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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85
應該會換個方式來出題吧,不過這樣也考得很細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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