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進行家庭處遇。有關家庭處遇計畫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兒少家庭處遇計畫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執行
(B) 家庭處遇計畫應包括家庭功能、兒童少年安置與安全評估、家庭福利服務等
(C) 家庭處遇計畫在實務上又稱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
(D) 家庭處遇計畫要求兒少照顧者應配合參與親職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功能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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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31), C(529), D(91), E(0) #43746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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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處遇計畫在實務上又稱為兒少保護家庭處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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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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