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在司法院解釋前,應如何處置?
(A)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中央主管機關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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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547), C(1693), D(299), E(0) #148457
統計: A(246), B(547), C(1693), D(299), E(0) #148457
詳解 (共 7 筆)
#161018
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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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66
| 第 75 條 |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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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06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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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404
地制法75條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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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687
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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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699
地制法76條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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