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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5職等-一般行員(櫃檯組、外務組):票據法概要#1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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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5職等-一般行員(櫃檯組、外務組):票據法概要#15137 |
科目:
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彰化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5職等-一般行員(櫃檯組、外務組):票據法概要#15137
年份:
102年
科目:
票據法
票據法中,有關票據不獲付款後,拒絕事由通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B)背書人得於背書轉讓時,免除執票人之通知義務
(C)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發票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D)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五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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