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有關連帶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票之發票人與付款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B)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C)本票上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D)匯票上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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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9), C(40), D(121), E(0) #329795

詳解 (共 1 筆)

#1056873

票據法第5條第2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B

 

票據法第62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C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支票以票據法第144條準用本條規定…A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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