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函請內政部,就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為限制出境處分,主要涉及人民何項基本權利的限制?
(A) 工作權
(B) 居住及遷徙自由
(C) 財產權
(D) 依法納稅之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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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885), C(208), D(449), E(0) #3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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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04

釋字第 345 號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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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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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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