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行使彈劾總統之職權時,其程序性之規定係規範於下列何種法律?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B)立法院組織法
(C)立法委員行為法
(D)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統計: A(3420), B(208), C(28), D(851), E(0) #194379
詳解 (共 7 筆)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立法院會以記名投票,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罷免案成立。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立法院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同意。
不信任案之表決=>立法院會以記名投票,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官員=>立法院會以無記名投票,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職權: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8
1.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院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於15日內完成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7日內提出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答辯書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2.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3.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即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1/2,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休會期間,則應於7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4.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報院會72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審查及表決應於48小時內完成,否則視為不通過。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處理結果,應咨送總統。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5.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則由行政院長提名,均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院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門檻。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B)立法院組織法(X)
(C)立法委員行為法(X)
(D)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X)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2 條 (彈劾案)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