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意旨,憲法之修改若變更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規定,其效力如何?
(A)仍有效力
(B)失其效力
(C)由人民公決之
(D)由修憲機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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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4529), C(482), D(123), E(0) #194383
統計: A(265), B(4529), C(482), D(123), E(0) #194383
詳解 (共 4 筆)
#233165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
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
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
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
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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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22
變更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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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581
剛性憲法...不能亂改變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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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95
總統彈劾: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提議、3分之 2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 職(憲法增§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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