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政黨及總統選舉候選人得接受何種競選經費之捐贈?
(A)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B)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C)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
(D)主要成員非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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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21), C(410), D(2871), E(0) #194388
統計: A(126), B(421), C(410), D(2871), E(0) #194388
詳解 (共 4 筆)
#399108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37
1)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2)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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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905
修法完後沒有37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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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426
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第 3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第 3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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