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地方自治團體一級機關、單位之首長、主管,何者係由縣(市)長直接任命?
(A)警察
(B)教育
(C)人事
(D)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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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47), C(77), D(30), E(0) #194389

詳解 (共 4 筆)

#204055


直轄市---         主計  人事  警察  政風

 

縣(市)長--  主計  人事  警察  稅捐  政風

 

鄉鎮市--          主計  人事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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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7
地方制度法
第五十五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六條(縣(市)政府首長及一級主管之職等、職掌)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七條(鄉(鎮、市)公所之首長及一級主管)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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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339

縣(市) 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為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餘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鄉(鎮.市)除主計、人事、政風為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餘由鄉(鎮.市)市長依法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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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69

上面指的是「非」首長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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