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種事項不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A)命令是否違憲
(B)法律是否違憲
(C)行政契約是否違法
(D)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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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1), C(3231), D(769), E(0) #194386

詳解 (共 9 筆)

#213273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而且行政契約是否違法這種小問題由法官自行判定就好了
連契約有無違法都還要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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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75
行政契約是具體的事項。大法官只對抽象的法...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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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048

A、B 法律或命令,有無抵觸憲法可以聲請解釋

C 行政契約是否違法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D 雖然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長,

   但有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期滿為止。

   若此情形下發生三位一體,則違反憲法之五權分立,可以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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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77
其實我覺得D已經解釋過了,也算在不得聲請釋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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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587
(D)已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過了可以參考「...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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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69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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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801
答案(C)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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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832
解釋過不就表示可聲請嗎??不然大法官就會說在他們能解釋的範圍以外,屬於統治權範疇之類的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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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774
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憲法以外的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應自行研究。且此行政解釋應受上級機關的拘束,也就是說,下級機關所為的解釋,上級機關得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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