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憲法本文規定,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
(A)懲戒失職公務員
(B)促請司法機關偵辦
(C)追究首長政治責任
(D)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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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129), C(125), D(5511), E(0) #194387

詳解 (共 3 筆)

#203819

糾正權:

 原因:憲法第97條第1項: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 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糾正權與糾舉權、彈劾權之不同:

一、糾正權乃對「事」而言,即糾正行政機關,促其注意改善。

 二、糾舉權、彈劾權乃對「人」而言,即彈劾或糾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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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或措施
分享別人口訣:舉人、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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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246

可單獨行使 調查權:監察委員除依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外,並可自動調查

項目

彈劾  (人)

糾舉 (舉人)

糾正案 (正事)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不包含民意代表!!)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送懲戒法院) 軍人彈劾,也是送懲戒法院!!!!!!!!!!!!唯牽涉到刑事,送法院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書面送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要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的提議9人(不含提案2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2+9   監察委員共29人(含正副院長)

須經監察委員1人以上的提議及3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沒提到人數)

依憲法本文,監察院有糾正權
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有糾舉權、彈劾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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