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那兩項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民小學每周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之課程綱要規定上課.
(A)生存權及遊戲權利
(B)受教權及生存權利
(C)遊戲權及休閒權利
(D)生命權及睡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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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497), C(1193), D(9), E(0) #357510

詳解 (共 1 筆)

#717902
第 41 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 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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