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稱之為: (A)誤信管理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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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Liu 高一下 (2013/05/29)
(一)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民法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舉例: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三種情形:(1)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且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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