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緩刑者,檢察官據此聲請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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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1/07/24)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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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13)
(A)不得上訴(O) (B)可以上訴(X) (C)原則上不得上訴,但若判決內容被告不甚滿意者,則可上訴(X) (D)原則上可以上訴,但若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被告之自白相符者,則不得上訴(X)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 (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