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後,下列何者非保護服務工作的模式?
(A)醫療協助
(B)工作許可
(C)收容
(D)安全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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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4), C(248), D(63), E(0) #398329

詳解 (共 3 筆)

#831450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
  二、個案輔導: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及關懷、個案安全計畫、轉介心理諮商輔導、醫療協助。
  三、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出庭及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四、協助宣導:協助辦理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及相關宣導。
  五、福利服務:福利諮詢、各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六、其他服務:住宿與生活照顧、通譯服務、職業訓練、教育訓練、休閒娛樂及返國(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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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作許可:中央勞工主關機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4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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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一下是那個法?那一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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