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自治條例如訂有罰則時,應報經何機關核定?
(A)總統、行政院
(B)立法院、行政院
(C)行政院、內政部
(D)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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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5), C(187), D(1453), E(0) #153514
統計: A(3), B(35), C(187), D(1453), E(0) #15351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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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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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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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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