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聖朋認為公共組織在市場的特性不包括:
(A)供應公共財的義務
(B)運作的成本由預算編列中支應
(C)行政績效難以評估
(D)由供需法則決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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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371), C(221), D(1440), E(0) #167919

詳解 (共 3 筆)

#491787
公共組織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毋須面對自由競爭市場的壓力。政府部門運作所需的成本,是透過例行的預算編列來支應,而非經由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政府部門的主要收入來源為稅賦,加上部分的行政規費及債券所得;且政府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屬於「合法獨佔」性質。整體而論,公共組織的運作缺乏市場機能的壓力,造成許多深遠的影響,其中有兩項尤為顯著:一是供應公共財(public goods)的義務,二是行政績效的評估難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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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45

 

羅聖朋認為公共組織在的特性不包括:
(A)
供應公共財的義務
(B)
運作的成本由預算編列支應
(C)
行政績效難以評估
(D)
由供需法則決定服務

ANS : (D)


~
解析 :
 羅聖朋 ( Rosenbloom ) 教授認為「公共行政運作」之「主要原則」有「四個」,分別說明如下 :

一、「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 ) :
(
)「企業經營」的「主要目標」,乃在「追求私利」而「公共組織」的「存在目的」,則在「體現公共利益」。  因此,「公共行政」的「運作方式」,必須「符合」某些「崇高」的「道德規範」。
(
)「公共行政」的「核心關鍵」,乃在要求「行政人員」能夠「表達」和「回應」「民眾」的「利益」,如此,「民主政治」才得以「開展」。
(
) 相對的,「私人企業」是以「追求自身」之「經濟利益」來「提供社會」之「一般福利」。
 二、「權」( Sovereignty ) : () 所謂「主權」,是指「政治社群」之中有一個「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與「權威」:
1.
在「民主國家」中,「主權」是屬於「全體民眾」,唯「民眾」可透過「選舉代議士」的「管道」來表達「主權意思」;
2.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亦可成為「公眾信託」( public trust ) 的「主要代言者」。
(
)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成為「主權受託者」,其「行政行為」除了具備「合法拘束力」之外,尚應表現以下幾種「屬性」:
1.
「行政機關」應負責「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因其已擁有「正當」且「合法」之「角色」。
2.
「行政機關」應該動員「政治支持」的「力量」為其「政策倡導」和「政策辯護」。
3.
「行政機關」應該具有「社會代表性」,表達「社會不同」的「聲音」,站在「多元主義」之「立場」。
4.
「公共行政」的「事業」需要有「旺盛企圖心」和「長遠」的「眼光」面對「未來」的「變遷」。  故夏福利茲與羅素 ( Shafritz & Russell ) 曾說 :「公共行政」是個「冒險」的「事業」。
 三、「場」( Market ) :
(
) 有關「公私」的「差異」在「市場」之中又呈現另一面貌 :
1.
在「政府機關」中,「產品」或「服務」的「銷售」無須面對「自由競爭」的「市場」,其「產品」的「標價」往往屬於「預算編制」的「例行業務」中,早就被訂好了。
2.
甚至其「歲入」也都經由「稅收」而來,而非「使用者付費」。  所以「政府機關」的「運作」,不是「合法」的「壟斷」,而是在法定」的「價格提供服務」。
3.
不過,「政府」之「行政運作」並非「完全」不受「市場」之「影響」。 「市場」仍是一個「相當有用」且「受重視」之「機制」。
4.
「政府」的「運作」有別於「市場價格」的「考量」,如 :
(1)
「政府」所「提供」的「財貨」與「勞務」多屬於「公共財」或「準公共財」。
(2)
有些「公共財」的「提供」雖然可透過「私人管道」為之,但是當「直接使用者」須為之「付出可觀」的「代價」時,「政府」便有「義務」加以「處理」。
(3)
若干「公共財」如「教育」或「社會福利」,在「過去」是由「私人」提供「慈善機構」經營,但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應扮演「主導角色」,不宜落在「私人」後,而宜以「公善政府」為「先」。
5.
由於「政府」提供「服務」不能由「市場公開買賣」,所以難以「決定」和「評量」其「產品」的「價值」。  只能以「替代衡量」來「決定」但其「成本太高」。
 四、「政體制」( Constitution ) :
(
)「公共行政」之「公共性」,必須藉由「憲政體制」才能「實現」。
(
) 艾克敦爵士 ( Lord Acton ) 曾說過 :「權力」有「腐化」之「傾向」「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
(
)「國家」為了「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形成「濫權」,乃「設計」了「分權」與「制衡」的「憲政體制」,作為「治國」的「依據」。在此「設計」下,對於「公共行政」的「影響」有四 :
1.
「公共行政」須面對「總統」、「國會」與「法院」三位「主人」。而且必須與「行政機關」、「國會」、「法院」及「總統」營造出「夥伴」關係。  申言之,「公共行政」必須對「不同權力核心」,予以「回應」。
2.
「公共行政」面對的「多元權力核心」,不但「分割」了「公共組織」的「權力」,也使得「政策」的「執行」不易「推動」,而且這些「權力核心」之「互動」與「競爭」,更增加「協調整合」的工作「備極艱辛」。
3.
「聯邦憲政結構」締造了「聯邦主義體系」,其雖力主「權威」與「資源」的「共享」,但卻使得「行政運作」的「統合」更形「困難」,其「行政多元」更加「明顯」。
4.
「公共行政」的「價值」,並「不能純粹」反應「效率」的「觀點」,甚至「效率」的「價值」須「臣服」於「政治原則」和「法律考量」之下。  例如,「政治表達」與「正當程序」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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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樓上龜龜 的解析:(D)由供需法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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