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若視需要聘為專任,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至多不得超過幾分之幾為原則?
(A)八分之一
(B)七分之一
(C)六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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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82), C(196), D(594), E(0) #112925
統計: A(501), B(82), C(196), D(594), E(0) #112925
詳解 (共 2 筆)
#188419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
| 第 9 條 |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之教學以登記科目為限,且以兼任為原則,但視 實際需要得聘為專任。 前項專任人數,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至多不得超過八分之一 。但其情形特殊報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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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視實際需要得聘為專任,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至多不得超過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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