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iki.mbalib.com/zh-tw/%E8%82%A1%E6%9D%83%E8%BF%87%E6%88%B7
公司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164 條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80001
股份之轉讓,必須將受讓人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一般稱為: (A)交割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