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實施環保之自治事項如果違法,試問可由那個自治監督機關予以撤銷?
(A)行政院
(B)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C)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請行政院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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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36), C(1018), D(13), E(0) #156422
統計: A(377), B(36), C(1018), D(13), E(0) #156422
詳解 (共 5 筆)
#621135
§75:
直轄市政府- 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縣(市)政府- 自治事項。
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委辦事項
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
自治事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委辦事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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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88
地制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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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61
75條除鄉鎮市逕自報請縣政府外
實際上都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 無直接報請行政院
我的想法
實際上都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 無直接報請行政院
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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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74
違法 自治、委辦 -撤變廢停
直轄市:中央報行政、中央報行政
縣(市):中央報行政、委辦機關
鄉(鎮、市):縣政府、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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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13
請問為什麼不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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