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允許學校脫離地方教育局管轄,改由中央負責經費但可自我管理的「中央津貼學校」是依據哪一法案而來?
(A)1994年教育法
(B)1992年擴充及高等教育法
(C)1944年教育法
(D)1988年教育改革法
統計: A(816), B(1008), C(621), D(6997), E(0) #123556
詳解 (共 5 筆)
1944教育法:白特勒法案
*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和科學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集中領導
*把教育劃分為初等教育( 5~11歲)﹑中等教育(11~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
創辦)三個連續的階段。
*把義務教育年限從原先的9年(5~14歲)延長為10年(5~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
方實施11年(5~16 歲)義務教育
1988教育改革法
*引進直接撥款公立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GMS)。
中小學可以擺脫各自地方政府的影響,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資助。
*引進地方學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LMS)。
法案允許所有學校脫離地方政府直接的財政控制,財政權交給校長
*引進國家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NC)。
*在學校引進「關鍵階段」(Key Stage,KS)。
在每個關鍵階段必須達到規定的教育目標。
*引進選擇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學校是其首選目標。
*引進成績名次表,發布考試成績。
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
(一)改革教育的管理體制,削減地方政府對教育的行政職能,強化中央政府的教育管理權,使原先分散的教育系統趨於中央集權化。
(二)建立統一的國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NC),打破長期以來基礎教育課程的多樣化以及教師在課程方面的自主性。
(三)建立統一的全國成績評定制度及完善國家考試系統,以確保教育質量的提升。
(四)賦予家長更多的權力,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力,選舉與競選校董的權力,把學校推向市場競爭的機制。
(五)改革大學撥款體制和高等教育經費制度,使高等教育更直接地處於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引用自 歐文 比較教育9-31 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