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不表意之自由
(B)禁止不當聯結
(C)不工作之自由
(D)吸菸之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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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8), B(105), C(4), D(124), E(0) #230565
統計: A(2128), B(105), C(4), D(124), E(0) #230565
詳解 (共 4 筆)
#1435027
不表意之自由可以解釋成,因為廠商自己寫了他就利潤下降
當然為了追求利潤極大化,就什麼警語都不寫最好(商人不表意)
國家為了人民健康著想,強迫商人標示警語,所以才限制菸商不表意自由
當然為了追求利潤極大化,就什麼警語都不寫最好(商人不表意)
國家為了人民健康著想,強迫商人標示警語,所以才限制菸商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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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842
釋字第 577 號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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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52
"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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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50
何謂不表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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