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之權限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稱管轄恆定原則。但管轄恆定原則仍有數種例外,其中不相隸屬機關管轄之變動,即甲機關委由乙機關辦理原屬甲機關之事務,稱之為:
(A)委任
(B)委辦
(C)委託
(D)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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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51), C(4704), D(132), E(0) #148399

詳解 (共 4 筆)

#1354208

 

管轄權是否轉移

是否有隸屬關係

行政行為之機關

救濟之機關

權限委任

發生轉移

上級委任下級

受委任機關

受委任機關/其直接上級

 

發生轉移

上級委由地方

受委辦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權限委託

處理權&執行權轉移

管轄權不發生轉移

同一行政主體

,但不相隸屬

[視為]委託機關

原委託機關/其直接上級

行政委託

發生轉移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

受託人自己名義

原委託機關

行政協助

不發生轉移

相互協助關係

請求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行政助手

不發生轉移

行政機關與私人

行政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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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99

 

行政程序法第 15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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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12
漏看"不相隸屬"....>"<...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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