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不包含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請願
(D)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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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 C(663), D(108), E(0) #14867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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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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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54

「請願」: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陳情」:

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6f80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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