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規定何種情形應舉行公開聽證?
(A)法規命令之擬定
(B)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之行政處分
(C)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而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之行政計畫
(D)涉及不特定多數人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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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38), C(3251), D(35), E(0) #148563

詳解 (共 8 筆)

#800705

A - 行政程序法 155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職權舉行聽證

 

B – 行政程序法 39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 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 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 43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C - 行政程序法 164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D - 行政程序法 160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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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39
(A) 得(B) 陳述意見(C)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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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39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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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39
(A)法規命令之擬定→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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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5


行政罰法43:

依受處罰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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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618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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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2

那請問b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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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301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得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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