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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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461), C(1280), D(143), E(1) #556843

詳解 (共 3 筆)

#797745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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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47
行政程序法
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修正)
    條文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理由  一、修正通過。
  二、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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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919
行政機關 公法請求權:5年
一般民眾 公法請求權: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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