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應如何處理?
(A)得聲請國家賠償
(B)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視為處分書未經合法送達,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任何期間聲明不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207), C(6470), D(274), E(1) #147859
統計: A(30), B(207), C(6470), D(274), E(1) #147859
詳解 (共 1 筆)
#243394
行政程序法
| 第 98 條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5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