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規則就一般鐵路之規定,下列關於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B)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C)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D)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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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14), C(1617), D(1201), E(0) #405245

詳解 (共 3 筆)

#638798
1險阻 看到停 
2注意 預告停 
3減速 減速 
4平安 可過 
5引導 預知車 
6預告 預知號誌 
7慢行 減速 
8慢行預告 預知減速 
9慢行解除解除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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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36

第28條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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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373

AB寫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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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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