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A)人事主任
(B)校長
(C)家長會代表
(D)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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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35), C(67), D(41), E(2) #345849

詳解 (共 7 筆)

#404772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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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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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668
第 3 條n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n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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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64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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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98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推)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VS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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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821
AD均給分,教師代表與人事主任都不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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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20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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