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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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6), B(508), C(578), D(561), E(5) #335760
統計: A(1236), B(508), C(578), D(561), E(5) #335760
詳解 (共 10 筆)
#531176
(C)新修通過的簡易訴訟也要經言詞辯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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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2
"兩造"是關乎公益時,
一造應該是這個:
Q20開言詞辯論庭時,如果沒到場,行政法院會如何處理?
在言詞辯論期日,如果經合法通知而一造當事人未到場時,到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未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然未到場,此時,行政法院也可依職權由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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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43
依據行政訴訟法
本法 100.11.23 修正第194條自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
如依未實行的行政訴訟法第194條解讀,
題目(A)選項敘述
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所以(A)答案錯誤
如果解讀錯誤,請大大不吝指教^^"
| 第 194 條 |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 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
| 第 194 條 |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如依未實行的行政訴訟法第194條解讀,
題目(A)選項敘述
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所以(A)答案錯誤
如果解讀錯誤,請大大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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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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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74
| 第 185 條 |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 回其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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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39
請問:這一題選項(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須不須要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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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20
修法了
a選項:
第 194 條 old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
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第 194 條 new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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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975
(A)應改成=>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二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C)應改成=>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經言詞辯論為之,例外=>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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