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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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6), B(508), C(578), D(561), E(5) #335760

詳解 (共 10 筆)

#308671
第 194 條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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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76
(C)新修通過的簡易訴訟也要經言詞辯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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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12


"兩造"是關乎公益時,

一造
應該是這個:
Q20開言詞辯論庭時,如果沒到場,行政法院會如何處理?

在言詞辯論期日,如果經合法通知一造當事人未到場時,到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未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然未到場,此時,行政法院也可依職權由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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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43
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 194 條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 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本法 100.11.23  修正第194自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

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如依未實行的行政訴訟法第194條解讀,
題目(A)選項敘述
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所以(A)答案錯誤

如果解讀錯誤,請大大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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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257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
(共 5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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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38
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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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74
第 185 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 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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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39


請問:這一題選項(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須不須要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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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220

修法了

a選項: 

194   old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

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194   new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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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975

(A)應改成=>撤銷訴訟當事人之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C)應改成=>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經言詞辯論為之,例外=>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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